特教法隔14年再修法 落實身障者權利

曾博群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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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已經14年未大幅修正,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圖/unsplash

【記者曾博群台北報導】特殊教育法已經14年未大幅修正,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全案將大修34條,包含強調平等不歧視及通用設計、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推廣融合教育理念、精進特殊教育師資及課程規畫、統整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及輔導資訊、強化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及成效檢核等。

教育部表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有關締約國應當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不受歧視和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中學後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和終生學習機會,因此增訂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且對其學習相關權益及校內外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對待,也增列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及設施設置,應納入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可及性精神。

為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教育部表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4條第3項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因此修正草案於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鑑定輔導及安置會議、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高中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大專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ISP)會議及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會議等,全面納入學生本人參與規定。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同樣享有公平的體育受教權,與身體活動體育課程精神,教育部說,修正草案就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期間支持提供服務,增列適應體育服務項目,期盼透過本次修正,引導各界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活動課程重視及推動規畫。

為強化教育現場人員融合教育概念,也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有關融合教育知能培訓及在職進修,以利全體教育人員共同推動融合教育。

為精進特殊教育師資及課程,同時確保教師在職研習課程能有效協助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於學習適應所需知能,修正草案明定有關特殊教育相關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應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於普通班學習實況,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使培訓課程,更貼近實務狀況。

就研習及進修不足或不及提供需求,也建立諮詢服務機制,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相關專業團隊開設諮詢管道,提供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輔導相關諮詢服務,俾使辦理融合教育教育人員,能獲取更多專業上訊息。

考量各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班型、設施設備及人力資源等落差,學生及幼兒家長難以得知各安置學校或型態資源差異等資訊,修正草案也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人力、資源協助,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權益。

為強化中央及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及教學輔導研發工作推動,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得商借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補足已長年協助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推動特殊教育團隊成立依據法源。

另為簡化學校評鑑,並有效追蹤及協助檢視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修正草案明定,特殊教育成效評鑑得與校務評鑑併同辦理,評鑑項目亦應以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事先公布者為限;主管機關並應對於評鑑等第不佳學校,提供必要協助,同時,為保障身心障礙幼兒學習品質,本次修正亦將幼兒園納入應接受特殊教育評鑑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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