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傳染病防治法 防疫補償請求延至2025年6月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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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機場檢疫人員舉牌招攬旅客辦理檢疫手續。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防疫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即將屆滿,為維護民眾防疫補償請求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傳染病防治法」,明定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2年,開放民眾申請至2025年6月底。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新冠疫情蔓延全球,世界衛生組織宣告此次疫情成為「國際關注的緊急公共衛生事件」,我國在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供政府機關採取相關防疫作為的法律依據,及時防範及阻絕疫情。

行政院說明,鑒於特別條例在2023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為使其等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因此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將防疫補償的短期消滅時效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期間。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根據防疫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所謂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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