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府:瑞芳保育區禁止開發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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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重啟深澳燃煤電廠,擬在深澳灣設置卸煤碼頭,但另闢的防波堤區卻位在瑞芳水產保育區內,引發爭議。圖/資料照片

【本報新北訊】台電為深澳電廠卸煤船區隔漁船航道,擬在深澳灣蓋防波堤,引起爭議。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昨表示,深澳灣所在的瑞芳保育區,新北市府公告沒說禁止開發;新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反駁,公告明訂在保育區內投放人工魚礁等人工設施,應經市府同意,市府未同意設防波堤,當然就是禁止。

新北市府二○一四年依漁業法公告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限制或禁止事項,瑞芳保育區範圍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之保護物,須經市府同意。

張其強說,比人工魚礁大上幾十倍的防波堤,當然更要經過新北市府同意才能投放,市府未同意當然就是禁止;照詹順貴的說法,「現在要在保育區內蓋一百層的海底大樓也可以」,不知為何如此寬鬆解讀法律、為台電解套。

新北市環保局長劉和然指出,今年一月專案小組第三次初審會議紀錄結論載明「深澳灣外布置的兩種堤防將改變灣內水流速度和方向,改變原始生物自然棲習環境,對原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建議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由此可知,深澳灣生態保育未被妥善評估,是造成深澳案最後兩結論併陳送環評大會主因,環保署應要求台電應重做環評。

法界人士指出,詹順貴的確可以主張新北市府未在公告內寫明禁止變更、新增硬體設施,且防波堤是為區隔航道,不見得是水產動植物繁殖的人工設施;不過,法有「舉輕明重」概念,為保育水產生態,才會公告水產保育區禁止和限制事項,其他事項如大規模開發會更嚴重影響保育,公告自然可擴充解釋並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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