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明定古蹟土地容積再移轉的地區範圍、計算方式及申請文件,以確保民眾相關財產權益,同時達到古蹟維護保存目的。 現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私有土地因古蹟用途,導致原有依法可建築的容積(送出基地)受到限制時,可將受影響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接受基地);若接受基地在申請開發建築時,因土地條件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獲准的容積,可有一次機會,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