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新事實 放寬可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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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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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在朝野立委支持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加入「發現新事實」作為聲請再審的事由。
現行法律規定,聲請再審必須「發現確實的新證據」,被認為太嚴苛。立委呂學樟說,高等法院對再審案件僅百分之零點七五裁定再審,如果訴訟救濟制度窄化到讓民眾投訴無門、無法發揮功效,就失去訂定再審制度的意義。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因發現確實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行成立的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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