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可歸化 品行端正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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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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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除了專業人士可免放棄原國籍,《國籍法》修正草案還初審通過微罪也可歸化,將歸化要件「無犯罪紀錄」放寬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刑事案件紀錄」,但保留「品行端正」規範。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若有當事人涉犯輕微的違法行為,如脫衣坐檯陪酒、色情按摩等妨害風化和善良風俗等行為,即使未經判刑,通常難以獲得社會認同;委員會經協商決定採折衷辦法,加註品行端正的要件,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判決無罪或不受理確定者不在此限;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出於自願施用毒品;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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