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收賄 許志堅 遭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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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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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新北訊】前新北巿副巿長許志堅等人,被控利用經手都更案向建設公司收賄遭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判許志堅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全案可上訴。
寶興公司二○○八年向新北市政府提送新店廣明都更案,許志堅利用職務協助都更案進行,共經由「白手套」周麗惠之手,三年按月收取十一萬元現金匯入兄長許志遠、兒子許士耘的帳戶,另單筆收受九十一萬元,周女還以賀壽、結婚禮物名義致贈名表、金條等給許及其家人,隨後批示將都更案排入議程。
此外,許志堅所涉犯商業會計法部分,法官判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
新北市政府發言人新聞局長張其強表示,司法單位開始調查後,新北市府立即針對許志堅曾經經手過的所有都市更新案件,全面清查,在判決定讞前停止涉案兩家建設公司的後續開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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