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至少1個月房屋租賃契約2.0 禁多收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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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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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房屋租賃契約升級2.0版本,預定七月中上路。行政院消保處昨天公布通過審議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租賃期須超過一個月、電費不得超過台電規定等。
消保處表示,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為與日租型旅宿套房區隔,房屋租賃契約中明訂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且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有鑑於房東收取電費常衍生糾紛,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避免房東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若要提前終止契約,房東與房客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但若有危害公安、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受限制。消保處舉例,若房客放易燃品、爆炸品,不須提前通知,可立即終止租約。
為避免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的租屋糾紛,契約也明定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另也明訂租賃關係終了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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