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不上訴 李在鎔願服刑 行賄案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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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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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韓國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因行賄遭判二年六個月徒刑,李在鎔的辯護律師及檢方二十五日都決定不再上訴。檢方表示,已達成查明朴槿惠閨密干政案真相的目標,沒有上訴理由。
首爾高等法院十八日宣判重審結果,認定李在鎔以八十六點八億韓元(約新台幣二點二億元)公司資金向前總統朴槿惠及崔順實行賄,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
二十五日為此案提出上訴的最後期限,李在鎔的辯護律師二十五日宣布不再上訴,虛心接受這次判決結果。檢方經過討論後也於當日下午決定不上訴。
檢方表示,二年六個月徒刑與認定犯罪事實相比雖較為輕微,但並不足以構成作為上訴理由的違法事由,也無其他適當上訴理由,因此決定不上訴。
在雙方都決定不上訴的狀況下,對李在鎔的判決將在二十五日午夜十二時生效。扣除李在鎔先前遭羈押時間,剩約一年半刑期,李在鎔預期明年七月可出獄。
李在鎔二○一七年因涉嫌行賄遭起訴,一審判處五年徒刑,二審法院改判二年半徒刑、緩刑四年,但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此案經過四年終於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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