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 8行為可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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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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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八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犯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將於修法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草案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草案列出八類跟蹤或騷擾的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

內政部指出,若有跟騷行為,警察得以書面告誡,倘若二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被害人得聲請保護令禁止。同時,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的事實,且情節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時效為二年,並得以聲請延長。

草案並規定,若檢方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另外,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引發過失致死罪刑責議論,行政院會昨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分級處罰,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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