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在外犯罪 修法有條件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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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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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引渡法》修正草案,這是該法四十年來首度大翻修,最大變革是在「外國向我國請求引渡」方面,過去以「國民不引渡」為原則,修正為「在一定條件下准予引渡國民」;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副司長汪南均表示,現行《引渡法》早已不合時宜,也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有扞格,因此參考德、日、韓等法規提出修正。

根據現行《引渡法》,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這次但書增訂:引渡犯罪,係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徵詢檢察機關及相關機關意見後,認在我國無從追訴或其追訴顯有困難,以及為執行徒刑而請求引渡,應執行刑期或剩餘刑期逾一年,即使為我國國民,仍可引渡。

另外,行政院會也通過《農會法》修正草案,將農會選舉賄選刑度、罰金都提高,從目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會同時通過擴大租金補貼專案,預計七月受理申請、十月入帳。方案放寬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納入頂樓加蓋租屋族等,且針對青年、新婚、育兒家庭與經濟弱勢另有加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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