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五十二年前,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來台設廠,把有毒溶劑埋在廠區,汙染地下水及土壤,員工長期處在毒害環境罹病或死亡。受害者求償,最高法院已判「一軍」二百八十六人獲賠五億七千多萬元確定,「二軍」一審時一千一百一十五人共獲賠二十三億三百萬元,但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RCA等公司賠償十六億六千七百四十萬元,金額大減。可上訴。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表示,二審判決令人遺憾,他們為台灣經濟奇蹟努力工作,卻換來一身病痛,男性員工罹患肝癌、肺癌,女性員工多流產、死胎等生殖危害,甚至DNA受到損害,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想來心痛。 高院將受害者分成A(死亡勞工家屬)、B1(罹癌或重大傷病)、B2(其他疾病)、C(未罹病)四組,認為奇異、Technicolor、Thomson為RCA公司的控制公司,應與RCA連帶賠償。審酌勞工受僱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判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選定人共十六億六千餘萬元。 對於判賠金額大砍,協會相當失望。律師林永頌表示,RCA明知有機溶劑會危害人體,白領外籍員工待在有獨立空調的空間,喝的是蒸餾水,母公司併購時也得知汙染狀況,還關廠走人,「這樣的公司不可惡,哪個被告可惡?」 林永頌並指出,依照美國類似判決,金額都是台灣的百倍以上,質疑法官站在加害人的立場,卻不體恤被害人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