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安累犯 勞團促訂懲罰性賠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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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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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即於五月一日上路,但工傷協會質疑,《災保法》美其名擴大勞工職災保護,但低保費的背後,能否承擔職災預防、重建任務,對工安累犯企業的懲罰更付之闕如。為此,工傷協會將發起「重大災害企業與主管機關懲罰」立法行動。

工傷協會理事長游其文批評,針對工安累犯的懲罰性費率設計,希望透過提高罰則達嚇阻作用,但職安署修訂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即使是違反職安規定致人於死的企業,也只從保費加收百分之二十,毫無懲罰作用。

工傷協會表示,現行法令,只有《消費者保護法》針對企業經營者故意及重大過失損害訂有懲罰性賠償,協會認為,針對重大工安事故的事業單位,也應訂出懲罰性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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