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選校長 須開遴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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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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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增列教師員額編制、強化常態分班等,同時增訂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並明定私校校長遴選,必須召開遴選委員會,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聘任。

根據草案,目前國民中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是採每班固定教師員額編制,為避免小校人力不足,未來配置學校所需教師員額,各地方政府得從「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考量,進而配置學校所需的教師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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