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士官申請留營 考績規定擬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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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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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防部預告辦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3條及第6條修正草案,擬放寬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必須連續3年考績甲等以上的條件,調整為最近3年考績2年甲等以上、1年乙上。

國防部解釋,這是考量軍官士官如於核定留營後的第2年考績無法評列甲等,因無法再申請留營,導致無心於部隊工作,衍生部隊管理罅隙,為鼓勵人員戮力從公,有爭取留營的機會,因此調整規定。

原規定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最近1至3年考績考核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1年度考績得為乙。新草案規定則調整為:最近3年考績,2年甲等以上、1年乙上;未具3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1年度考績得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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