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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事故 李義祥二審改判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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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花蓮訊】2021年4月2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於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釀成49人死亡、逾200人受傷的重大意外。歷經兩年多審理,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今(29)日進行二審宣判,針對違法施工導致事故的包商李義祥,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至於案發時同在現場的越南籍移工華文好,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法院判決指出,李義祥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7年10個月。二審則認定其另涉肇事逃逸罪,該罪部分判刑7年,過失致死部分維持5年,妨害投標罪判刑10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12年6個月。李義祥、華文好及部分受害者家屬皆未出席今日宣判。
檢方原針對華文好部分提出上訴,主張其涉入事故過程應負連帶責任,但高分院駁回檢方主張,維持無罪判決。
由罹難者家屬所組成的團體「太魯閣的眼淚」在判決前發表聲明,批評李義祥於事故發生前一連串違規與魯莽行為,形同放任災難發生,對於可能造成嚴重死傷後果毫無警覺。他們主張以現行法定最高5年刑期,難以反映49條人命的價值,呼籲應改以殺人罪論處。
聲明同時指出,李義祥在事發後未通報119、亦未參與救援,反而冷眼旁觀,主張其行為構成肇事逃逸罪;而對於華文好獲判無罪,家屬質疑其與李義祥共同操作工程車,應一同承擔責任。
「太魯閣的眼淚」表示,歷經二審漫長審理,家屬期待今日法院能伸張正義,讓加害者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為天上的49位罹難者討回公道。他們相信,公平與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終將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