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三讀修法 妨害公平致人死最高處無期徒刑

THE MERIT TIMES
石毓琪
字級
收藏文章
770觀看次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三讀修法 妨害公平致人死最高處無期徒刑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下議事槌宣告結果。圖/中央社

【記者石毓琪綜合報導】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依照三讀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體育署表示,發行運動彩券之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運動環境提升,具有重要的助益,本次修正第21條及第21條之1,將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達成運彩的永續發展,兼及振興體育、照顧運動人才與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

為防堵假球案憾事重演,行政院會今年3月6日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今三讀通過。體育署針對該條例修正重點說明,第21條第1項至第3項,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

而原第21條及第21條之1第4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適切區分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爰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辦理。

三讀條文第21條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第21條之一也明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運彩發行條例修法重點。圖/體育署提供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

加人間福報LINE好友

相關文章

Related articles

熱門文章

Most read
追蹤我們 訂閱《人間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