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扣牌限縮適用 交通部擬修法補漏洞釐清車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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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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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扣牌限縮適用 交通部擬修法補漏洞釐清車主責任
警方酒測攔檢。圖/本報系資料照

【記者石毓琪綜合報導】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只要酒駕、毒駕或拒絕酒測,無論是否為車主,該車輛車牌一律吊扣2年。然而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針對一件父子車輛酒駕案做出判決,認定只有「駕駛人與車主為同一人」時,才適用扣牌規定,對現行法規的適用產生重大影響。

交通部今(6)日在道路安全記者會中對此作出回應,表示尊重法院見解,後續將研擬修法,預計將《道交條例》第35條第7項與第9項合併,明確釐清車主與駕駛人責任。交通部強調,修法後懲處內容仍維持現行規範,也就是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只要涉酒駕、毒駕或拒測,車牌一律吊扣兩年,待立法院排審通過後正式實施。

該案源於一名吳姓男子名下小客車,由其兒子駕駛外出時酒駕遭查獲,警方依現行規定吊扣車牌。車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判決車主勝訴,認為條例第9項並未如第7項明文處罰「汽機車所有人」,因此應限於駕駛人與車主為同一人時方可扣牌,以符合「處罰法定原則」。

交通部指出,該判決具有拘束下級法院效力,近來也有多個裁罰機關向交通部詢問後續應變方向。目前實務上,若發現車主與駕駛人不同,仍須進一步認定車主是否「明知」駕駛人有違規情形且未加制止,例如是否同車、是否默許駕駛行為等,才能依第7項連坐懲處。

公路局長林福山表示,為確保執法與司法判決一致性,交通部已提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修正草案,擬整合條文以解釋歧異,並明確化懲處對象與標準。他強調,酒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法規不容模糊,修法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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