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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長、涉國安人員奔喪探親 內政部擬限縮三親等內
【本報台北訊】內政部預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等,申請赴陸探親或奔喪親屬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另也高職等公務員、警官與國安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所屬機關人員等赴陸申請時間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
內政部表示,該辦法於民國82年4月30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1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26日。鑑於近年中共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積極誘拉我公務員,同時違法逮捕、羈押、盤查案例不斷累積,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配合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政策,因此擬具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
該許可辦法中,第六條原規定,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若有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申請探病、探親、奔喪等事宜。內政部草案將修正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
另,草案也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草案也增訂,各機關知道返台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的通報機制,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內政部指出,這是為「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的重大政策,且相關精進措施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