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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支持大學法修法提校務會議增學生代表 公校:設「學生事務委員會」較可行
【記者張穎容高雄報導】《大學法》已20年未修,教育部在今(23)日的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進行討論,聚焦學生參與校務會議、校長遴選等議題討論,台灣大學校長陳文章提到,針對學生參與可以設「學生事務委員會」,是比較可行的方式。教育部長鄭英耀指出,將以本次會議為基礎,積極回應各界對校園民主深化的期待,以及大學提升治理與永續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目標。
鄭英耀提到,大學法上次修訂是20年前,面對科技進展、產業需求,人才培育也應與時俱進,是大學教授、校長共同關心的。
鄭英耀指出,關於校長遴選,公立大學遴選會已有學生代表,私立大學由董事會經營,如何在學生參與、學生想法之間取得平衡;教師的評鑑與升等,如何有更多元的方式,也是要共同討論的重點之一。目前已經有29所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納入學生代表。
鄭英耀強調,教育部會充分了解這次的聲音,考量到公私立大學、規模人數不同,在不影響學術自主、兼顧利害關係人,又能確保學校永續發展。
圖/教育部提供
國立大學校進協會理事長、台大校長陳文章指出,校務會議代表的組成很多人重視,討論議題通常是法規要點的修正跟學校重大系所、工程成立有關,不見得會反映到學生事務,「且每個學校特質和大小不同,若太刻意固定組成比例,反而讓學校經營失去彈性,應該是在現有的十分之一基礎上,各校根據特色和組成校務代表的比例。
修法還有提到,關於學生權益和參與,陳文章認為,學生事務跟多個處室有關係,「學校組織學生事務委員會,固定時間進行開會後,再進行校務會議報告,是比較好的方法」。
在校務會議設程序和監督委員會的部分,陳文章認為,現有的主計、人事、校務基金管理及稽核機制已非常完整且透明,且校長已有續任與否的監督機制,應該不用額外設立。
校務評鑑方面,陳文章表示,每個學校有不同的特質和評鑑方式,且評鑑制度也是校務會議通過才能實施,這部分不應該定死,尊重各學校評鑑方式。
私立大學協進會理事長、大同大學校長何明果表示,必須考量到公私立大學的差異性和多樣性, 私立學校董事會需承擔學校虧損,這與公立大學不同;每個學校規模不一樣,不應一體適用相同的代表比例要求。
陽明交大校長林奇宏指出,大學法是因立委提案所以才有此議題出現,「一開始定位就有點問題」,這次修大學法應該是要以新科技挑戰如何因應、老師聘用辦法還是有重新檢討等,這應該才是修法方向,「修法要拉高層級,而不是討論枝微末節」。
鄭英耀最後決議,學生參與本來就是校園民主一環,將以本次會議討論為基礎,持續與學生和教師團體溝通,逐步凝聚修法共識,積極回應各界對校園民主深化的期待,以及大學提升治理與永續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