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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支持身障車免牌照稅 財政部:二親等內親屬車登同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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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財政部今(4/28)日發布解釋令,自115年1/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如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並供其使用,即可視為車籍地相同,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指出,今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新增規定:因身心障礙致無駕照者,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其使用之車輛,每名身障者以1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不過,實務上車籍地多須與車主戶籍地一致,導致部分民眾難以適用免稅規定。財政部表示,經與交通部會商,考量車主除戶籍地址外,得依實際居住情形登記「住居所地址」,若該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一致,即可認定有共同生活事實,且車輛供其使用,符合立法意旨,因此發布解釋令放寬認定。
財政部舉例,若身障者甲因無法取得駕照,由子女乙駕駛其名下車輛接送,且該車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甲的戶籍地相同,乙即可申請該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呼籲,符合條件的車主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政府也將加強宣導,政策落實,減輕照顧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