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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移動汙染源 環部修正影響空品維護區累犯加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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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頤綜合報導】環境部預告「移動汙染源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草案,其中針對空氣品質維護區,設計各種移動汙染源類型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措施之裁罰準則,如違規行為對學校有影響,可以加重裁罰金額1/2。
環境部於5月29日預告修正「移動汙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草案,未來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之罰鍰額度,改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並列出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汙染源管制措施等裁罰因子外,同時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汙染源用燃料超標之罰鍰。
環境部表示,空氣汙染防制法2018年8月1日修正新增畫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依據,有助於因地制宜管制移動汙染源,本次審酌縣市環保局數年執法情形,設計各種移動汙染源類型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措施的裁罰因子並納入裁罰準則。
舉例來說,違規行為若對學校有影響,可以加重裁罰金額1/2,若進出空氣品質維護區一再違反同一項目,也會累計加重裁罰。
環境部指出,本次修正將汽車製造或進口商納入裁罰準則,如果違反排氣審驗要求,可處新台幣2.5萬至20萬元;施工機具、火車、航空器等使用燃料超過標準,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或燃料抽測之違規行為可處罰。
至於燃料供給面,規畫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汙染源用之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之罰鍰,課予燃料供給者更重的責任義務,原單一項目裁罰為10萬元、修正後可罰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