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 食藥署:一事沒做形同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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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 食藥署:一事沒做形同偽藥
再生醫療製劑同樣需要在許可證到期前,向食藥署申請展延。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今(4)日上午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醫師對病人執行再生醫療技術、使用再生醫療製劑的行為,總統令頒布後新法將可立即施行,在醫療製劑部分,規範再生醫療製劑上市後的安全監視,及供應流向資料保存等,罰則部份除特別明定外,都依照藥事法,且和一般藥品許可證一樣,在許可證到期前,向食藥署申請展延,否則就形同偽藥。

食藥署長吳秀梅說,「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全文共23條,並可歸類為5大重點。一、明定再生醫療製劑的定義及分類,並規範再生醫療製劑業者與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的規定,屬於藥事法的特別法。

二、針對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再生醫療製劑,制定有附款許可制度,以滿足醫療迫切需求,吳秀梅解釋,一般製劑會特別要求,要完成三期臨床試驗,附款許可制度的,則要完成二期臨床試驗,主要是因為,過去沒有使用人體組織製作藥品,但再生醫療製劑牽涉到細胞組織,尤其來自人體的細胞,需明定相關規範。

三、規範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提供者知情同意與招募廣告及再生醫療製劑製造、運銷應遵行的規定。

四、規範再生醫療製劑上市後安全監視,以及供應流向資料保存等,以強化上市後品質與安全監督,吳秀梅說,包含後續上市的GMP、GDP等,要照藥事法規定執行,以強化上市後品質與安全監督。

五、明定再生醫療製劑藥害適用救濟規定,保障病人權益,吳秀梅表示,因為醫療製劑是藥品的一種,除特別規定外,和一般藥品同樣適用藥事法規範;許可證方面,和一般藥品許可證一樣,要在許可證到期前,向食藥署申請展延。

吳秀梅強調,再生醫療領域已於全球蓬勃發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制定,將有助於增進國內病人接受先進治療的可近性,我國再生醫療製劑業者也能有更明確的法規依循,有利加速再生醫療研發及促進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食藥署後續將著手研擬相關子法規,使我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制度更周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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