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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規駕駛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 交部預告10月上路
【記者吳亭頤台北報導】為確實達到矯正駕駛人違規之目的,交通部修正法規,增訂違規嚴重紀錄者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並有6年觀察期,其中吊銷駕照者期滿換發2年期短期駕照;吊扣1年以上者換發3年短期駕照;吊扣1年以下者換發6年短期駕照,預估影響7.3萬人,今年7月完成修正,宣導3個月後施行。
交通部說明,自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者,除年滿75歲駕駛人應每3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外,其餘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但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之駕駛執照管理,將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較短效期之駕駛執照。
交通部重新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修正草案,針對違規紀錄嚴重者應換發短期駕駛執照,並按駕駛人違規程度分級,分別核發或換發1年、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始予發照,並統一律定須有6年觀察期,
未來完成相關法令修正後,交通部提到,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汽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換照。另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6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交通部表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
舉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此外,年滿75歲之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