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性霸凌 最重可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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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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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校園發生疑似性侵案件,學校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否則將受處分;學生不能以言語、肢體或暴力進行「性霸凌」,最重可退學。此外,學校不得以髮式、服裝不符性別而罰處學生。
新修正條文明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學校人員,得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若未通報,或偽造、變造、煙滅、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修法增訂罰則,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因而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煙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應予解聘或免職。
另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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