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子被收養 將無法代位繼承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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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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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淑芬跟阿威於十年前結婚育有一子小安,一直是人人稱羨的幸福家庭,但好景不長,阿威於工作時不幸身亡,於是淑芬帶著小安獨立生活四年之後遇到了阿倉,兩人很快陷入熱戀並決定結婚,阿倉於婚後收養小安,並視如己出,在今年的時候淑芬聽聞阿威的爸爸去世並留有財產三千萬,有人告訴淑芬說小安可以繼承阿威爸爸的遺產,淑芬想要問小威真的可以繼承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依我國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一般稱代位繼承。
此種代位繼承成立有三個要件,一要有被繼承人繼承開始的情況,就是阿威爸爸死亡的事實發生;二要有代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理論上是小安;三是被代位的繼承人──阿威要在阿威爸爸死亡之前已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現在的問題是,阿威爸爸死亡時,小安已被阿倉收養,就是說因為出養,小安與生父阿威之間法律上父子關係會被終止,相互間不能繼承,那小安還能代位繼承爸爸的遺產嗎?
實務見解如前司法行政部(50)台函民字第3988號函謂:「查有無繼承權,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準(民法第一一四七條、第一一四八條)。本件被繼承人吳阿統係於民國四十七年九月五日死亡,是時繼承開始,其女吳順妹早於民國二十二(昭和八)年十月二十日死亡,吳順妹之養女彭凍群妹,亦已於民國二十七(昭和十三)年三月十日再為人收養,從而彭凍群妹並無代位繼承權之可言。」該函意旨,認代位繼承權之有無,以繼承開始時為準,似認為在阿威爸爸死亡時,因為小安已為別人收養,因此不能代位繼承阿威爸爸的遺產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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