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鬆緊不一 警告記過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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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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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學生在校內違規使用手機,該如何處理?教育部未訂定統一罰則,授權學校自訂,多數國高中校規都有「手機條款」,輕則記警告,重則記過。
教育部訂定「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授權學校訂定行動電話的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但訂定時,應邀集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討論,且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報縣市教育局處核備。
大多數國中都禁止學生上學期間使用手機,違規會被記警告,段考時開機更會被記過。部分高中甚至明訂,學生在段考使用手機被記過,就喪失大學繁星推薦資格。
但各校校規執行鬆緊不一,日前北市某明星國中學生借同學手機打電話,結果被學校記兩個警告,造成親師衝突;有的學校則會給學生改過自新的機會,先口頭警告,屢犯再記警告。台北市景興國中校長池石吉表示,若學生上學使用手機,就由學校「代為保管」,放學再領回,連續違規三次才記警告,一個月內未再犯,予以銷過。
針對部分學校以記警告處罰學生違規使用手機,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表示反對,他認為「為處罰而處罰的校規是不對的」,達不到教育目的,應讓學生有改過遷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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