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誹謗罪違憲?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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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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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朱姓男子認為《刑法》中的誹謗罪違憲、司法院釋字五○九解釋應變更,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宣告誹謗罪合憲,但五○九號解釋應補充,即言論如涉公益且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可信所述為真實就不必處罰。

另外,未來若言論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才成罪。

憲法法庭認為,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自媒體所為的誹謗性言論,因散布力與影響力強大,誹謗言論一經發表,可對被指述者造成難以挽救的毀損,因此,應踐行的事前查證程序,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

判決指出,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者,雖可免於查證義務,不過,行為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的前提下,容錯空間也應該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的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

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資訊助長假新聞、假訊息流竄,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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