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型水力發電 經部:不列綠能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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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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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針對民代與翡翠水庫管理局指出,二○一九年及二○二三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排除翡翠水庫水力發電,影響綠能發展及台北市減碳成果。經濟部表示,水庫及壩堤雖可蓄水及發電,但也可能影響河川上游生態群分布,因此未列入獎勵對象,這也是目前新建水庫建設的困難所在,並不是不認定為綠電,也不只是未列入翡翠水庫,而是所有全台水庫型發電都一樣。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之初,就考量獎勵補助對象,應以符合永續發展利用為原則,基於避免河川生態環境遭到較大規模的破壞,限定水力發電以未達二萬瓩者等小水力發電作為獎勵補助對象,避免大規模水庫式發電之建置,因此,全台所有的水庫型水力發電,都不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獎勵的對象,並非單獨排除翡翠水庫。

至於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經濟部指出,其設備產生電能仍依原訂費率躉購,翡翠水庫也屬於這種情形,仍維持原訂費率。

此外,水庫發電本來就是再生能源,但基於環境生態等永續發展考量下,立法之初即未被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獎勵的對象,即不適用小水力發電四至五元的躉購價格,不宜以不同樣態及生態影響來比較。

至於翡管局認為台電收取民眾家戶電費,每度約四至五元等看法,與目前平均售電價格來看並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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