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外役監條例修正 加嚴遴選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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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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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殺警犯調外役監惹議,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三讀《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嚴遴選要件,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逾1/2;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3項要件,始得遴選;不可遴選條件則由現行6款擴充到15款。

三讀條文大幅增加不得遴選的消極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單純施用、持有毒品種子不此限)、《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同時,三讀條文增列淘汰事由,若外役監服刑者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或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行為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導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將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立院臨時會昨也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明定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刪除單科罰金的懲罰,並可加重刑期。被害者申訴期延長至2年,權勢性騷則延長為3年,若未成年受害,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新法最快將於明年3月8日擬定配套後上路。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通過,法案名稱變更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過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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