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4法 最重關十年、三犯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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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新四法」大幅加重相關刑責,原則是騙愈多關愈久,還會加重其刑。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詐欺犯罪仍在高原期,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集結跨部會研擬的「打詐新四法」,大幅加重相關刑責,原則是騙愈多關愈久,還會加重其刑,同時設有窩裡反條款,犯罪者自首後若協助追查,並引入「三振條款」,犯三次不得假釋。同時放寬GPS定位追蹤、M化車定位、使用熱顯像儀,給予執法單位追查三利器。

行政院去年針對詐騙曾修訂刑法、投顧法、人口販運法等,但並無打詐專法,此將採四法包裹齊送,「打詐新四法」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在加重詐欺犯罪刑責,高額詐欺害同一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將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以上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利用電信網路對公眾散布、運用深偽影音或在國外詐騙機房詐騙國內民眾,都將加重刑責2分之1。

同時引入「窩裡反條款」,詐欺犯罪成員若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罪所用的物品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並設計「三振條款」,提高詐欺犯罪者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3分之2,累犯提高為4分之3,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圖/記者張穎容

另在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部分,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功能,兼具報案、諮詢及轉介服務,若詐欺被害人有身心受害情形,可透過諮詢專線轉介相關機關協助。執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協助。

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透過選定當事人程序,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也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量刑及上訴和考量,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同時因應新興科技及網路犯罪興起,法務部修正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三法,給予執法單位執法利器,包括放寬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另為避免隱私疑慮,也提高法官保留密度,對隱私干預愈高,發動偵查門檻和要求愈嚴格,並明文規範調查結束後,需通知受調查人及提起救濟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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