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制定宗教法人法 寺廟、教堂符合條件轉為宗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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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林右昌。圖/本報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昨舉行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議,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部長林右昌表示,將修法延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請期1至2年;同時開放第5次未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並納入教會(堂)等兩大解決方案,並制定「宗教法人法」,只要符合要件即可轉為宗教法人。

宗教及禮制司說明,目前宗教團體依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提出權利歸屬審認,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其中有1769筆不動產已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由於暫行條例申請期限至6月11日,有宗教團體希望延長,林右昌說,已展開修法研議,預計延長1年或2年,完成修法後會接續原申請期限,讓申請無縫接軌,不會受到申請期限到期影響。

另針對宗教建物合法化,現已朝開放第5次未登記寺廟補登記,但考量前4次宗教寺廟補辦登記採「先發給登記證再輔導合法化」的作法,成效不佳,完成合法化的比例只有2.9%,近期將研議再次開放寺廟補辦登記,並納入教會(堂)。

林右昌說,內政部優先解決未登記寺廟、教會(堂)登記立案及取得權利主體資格等基本問題,符合一定要件的寺廟、教會(堂)進行「專案列冊,優先輔導」,而要件指的是,組織運作正常、財報申報正常,非位於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建物結構消防經評估為安全者,將優先發給輔導證,輔導組織正常運作。

林右昌指出,內政部也將同步研議制定「宗教法人法」,在完成立法後符合一定要件的寺廟教會堂,就會依法來轉換為合法的宗教法人。未登記寺廟、教會(堂)依法轉換完成後,就能以法人名義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辦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或依國土計畫法申請同意使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及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完成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化。

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改善行政量能不足,並強化相關輔導宗教建物及用地合法化,內政部4月時報請行政院,規畫於明年編列1100萬元經費,補助各直轄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業務推動所需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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