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避讓救護車 交通部: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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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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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前天一輛鳴笛救護車禮讓斑馬線上行人,遭疑政府為改善「行人地獄」惡名,日前修法加重處罰車不讓人,導致救護車也得讓行人的「矯枉過正」行為。交通部稱救護車享道路優先權,車輛、行人都得避讓,但駕駛不讓行人有明文規範與罰則,行人不避讓卻無明文規範,對此交部強調會滾動檢討、加強宣導。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昨表示,根據《道路安全交通規則》九十三條規定,當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就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

林福山說,援引該規定,代表救護車等車輛享道路優先通行權,汽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行人都要避讓。若不避讓,可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汽車駕駛人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慢車駕駛人可處三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鍰。

是否考慮修法明文規定行人不避讓的罰則,林福山表示,除滾動檢討,也會持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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