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消防2法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 應具2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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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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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排審《消防法》修正草案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全案有大幅進展,但仍未審查完竣。朝野已有共識,未來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才能執業。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共四十八條,朝野昨協商四條暫保留。針對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方式、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業務及責任,及成立公會等,幾乎照政院版通過。初審條文明定,消防設備人員除可獨立設立事務所,也可與其他消防設備師╱士組聯合事務所執行業務。

目前消防設備師╱士是經考試院專技高普考筆試及格後,接受二百七十小時或一百八十小時消防訓練及格取得證書,經內政部申請取得證書即可執業。未來草案若三讀,消防設備人員須具兩年實務經驗才可執業,相關細節將於施行細則另訂。

但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未依法取得證書擅自執行業務,及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政院版草案原定應停止執行業務及罰鍰,民進黨立委認為不應由行政部門直接裁決,相關條文保留。

消防安全設備應由消防設備師╱士「裝置」,政院擬修正為「測試」,及營業場所若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對管理權人的罰鍰,朝野仍有歧見,條文同樣保留。保留條文及後續尚未討論條文,另定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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