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辦法明年上路 為碳費收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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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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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境部昨天公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共17條修正條文,預計明年1月1日施行,排碳大戶辦理碳盤查,改採盤查、查驗分流辦理,應在4月底前登錄盤查資料、10月底前上傳第3方查驗結果,並新增保密條款,保護企業營業祕密;明年10月底確定500家排碳大戶的排放量,做為2025碳費收費的計算基礎。

根據辦法,明定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及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及相關規範,以及規定計算排放量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檢測單位資格及方法。此次修正有2大好處,首先可減少查驗機構因量能不夠而塞車情況,其次也能夠讓環境部盡早掌握企業排碳。

碳盤查是減碳的基本功,環境部已公告第1批、第2批強制碳盤查登錄對象,共約500家排碳大戶,原先規定這些企業應在每年8月31日前上傳排放清冊、盤查報告、查驗資料等,明年起改採分流辦理。

環境部表示,今年6月預告草案後,陸續收到產業界意見。原先草案訂定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3月31日,但企業反映時間太短,因此正式公告版本改為每年4月30日前;至於查驗結果上傳期限則維持草案所訂的10月31日。

另外,原草案規定,企業查驗作業不得連續「5年」由同一查驗「機構」執行,正式公告版本調整為不得連續「6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維持查驗獨立性。

為保障企業營業祕密,也新增規定要求事業盤查及查驗資料應予保密。同時也規範排放量計算方式,以利遵循,明定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等計算方式及規範。

環境部表示,辦法自明年1月1日上路,提醒具有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的事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依規定完成盤查登錄作業,盤查資料應經查驗者,應在每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作業,以免受罰。

未遵守規定 最高罰100萬元

此外,針對未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者、未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者、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者,以及盤查登錄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5%以上者,將通知事業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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