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在監所設投票所 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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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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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桃選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人民沒有請求在戶籍地的監所設投票所的權利,昨廢棄原裁定,駁回林的聲請,桃選會確定不用在北監設投票所。

距大選僅剩五十七天,林因在監所服刑無法外出投票,要求桃選會、中選會於台北監獄設投票所遭拒,林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救濟。北高行認為,監禁雖限制人身自由,但選舉權仍受憲法保障,林無法行使選舉權屬於重大損害,裁准林的聲請。

桃選會不服,提出上訴,選委會律師指出,不可能特地為受刑人設投票所,應由立法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人民沒有要求選務機關在戶籍所在地管制封閉場所,例如監所內設置投票所請求權,且暫時准許林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遠超過不准聲請而衍生的個人損害,昨天判決廢棄原裁定,駁回林的聲請,全案確定,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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