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拍攝軍事營區 最重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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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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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通過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會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初審通過草案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或軍事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遇有情況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即時排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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