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文化幣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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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發放文化幣給年輕人,但規定細碎混亂,逼得文化部趕緊出來澄清相關規定。圖/文化局提供

文化部發放文化幣給十六歲到二十二歲的年輕人,一年一千二百元。但文化部的規定細碎混亂,以致於年輕人到誠品書店、文具店買各種文具用品,還有年輕人去買拍立得,或者做美妝美甲。總之,年輕人認為是文化的用途,卻不一定在規範之內,逼得文化部趕緊出來澄清相關規定,這才知道拍立得不能算,美妝美甲也不算。

這個過程所呈現的,其實是文化部如何定義文化,以及什麼「文化」才能加以補助?但補助有用嗎?

我們來看一下規定裡,表演藝術,即兩廳院、各地文化中心的演出,不管是音樂會、舞台劇、京戲、打擊等,都算文化幣的使用範圍。但問題來了,那表演藝術要不要化妝,那美容的訓練為何不能算藝術?打擊樂器的使用算不算?同樣的比對,去小巨蛋看演唱會,能不能算?街頭藝人的表演,小劇場的演出算不算?

還有,去樂器行買樂器、買樂譜,文化幣可用,這是音樂所必須。但為什麼買拍立得就不行?它難道不是攝影的一種器材?音樂器材算文化,而拍立得做為實踐攝影藝術的工具,難道不可以算?如果一把吉他算是藝術,拍立得難道不是文化嗎?

另外一個問題,看電影只能看國片,這是為了支持國片,無可厚非。但如果年輕人要去看《富都青年》,以為吳慷仁主演當然是國片,卻不料到了才發現是馬來西亞的電影。換言之,當你到電影院之前,一定要先查清楚屬不屬於國片。但是對電影有這個限制,對表演藝術卻沒有國產不國產的限制,兩廳院的外國表演團體、外國指揮家所指揮的管弦樂團都可以,那規定的標準在哪裡?

其實當代藝術領域,有很多跨界合作,幾乎很難有可明確劃分的界限。以書籍出版為例,常會有跨界表演、視頻、廣播、線上課程、podcast、讀書會等的合作。參加讀書會者,往往會在獨立書店舉辦,買一杯咖啡,做為入場券,或者外加一本書。這到底能不能算文化幣的使用範圍?書店該怎麼定價給發票,才能會算上呢?難道要把書與咖啡、與作者的分享費用分開嗎?

又如詩集的行銷常會結合詩劇場的表演,有時結合舞蹈,參與者可能在獨立書店,以一杯咖啡為代價,一起觀看舞蹈與詩朗讀結合的表演,但這算在文化幣的範圍嗎?

太多跨界的結合已成為當代文化的共同現象,文化部要強加細分,只會讓自己陷入治絲益棼的困境。

當然文化幣的使用還牽涉在地文化資源的提供。文化幣的思惟主要以都會區為主,但對偏鄉年輕人來說,它能被使用的場域是非常有限的。書店、表演藝術、博物館、音樂廳、美術館等,都是都會的產物,偏鄉根本不存在,能夠買買文具參考書已經很不錯了。尤其是原住民部落,幾乎連書局都沒有,想想年輕人要在哪裡使用呢?

這樣的文化幣政策,基本上不是給年輕人一種文化的示範與福利,而是讓年輕人對於文化的認知更加混淆。與其如此,還不如針對明確的文化藝術領域進行補助或許更有幫助吧。像這樣胡亂撒幣,完全是買票的行為,其實是非常沒有文化的政策,是一個錯誤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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