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租地設太陽光電 中科院延土地租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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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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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防部14日公告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原條文規定中科院出租不動產,期限原為10年以下,新修訂辦法則在同一條例末尾加註:「配合政府法令或政策辦理之不動產出租期間至多20年,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國防部表示,這是為配合政府能源轉型政策,推動太陽光電發展,要在中科院院區擇合適地點,採不動產標租方式供廠商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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