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超速出軌 司機判4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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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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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鐵普悠瑪列車五年前在宜蘭出軌釀十八死一百一十六輕重傷的重大事故,法院一、二審認為司機員尤振仲關閉自動防護系統、超速致時速達一百四十公里,是全案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四年六月,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無違背法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同案被告台鐵機務處前副處長柳燦煌、綜合調度所前所長吳榮欽一、二審皆獲判無罪,檢方也未提上訴,兩人確定無罪。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普悠瑪列車在宜蘭縣蘇澳新馬車站出軌翻覆,八節車廂呈W型嚴重扭曲,造成十八人死亡、一一六名乘客輕重傷;法院認為,尤振仲因ATP故障誤判列車動力已切斷,擅自關閉ATP卻未依規定重啟,又超速七十五公里,以約一百四十公里高速駛入車站大彎道路段,是造成列車出軌翻覆主因。

法院調查發現,從列車行車速率表、TCMS紀錄勘驗結果,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顯示,事故確實是因列車超速駛入彎道,才導致出軌翻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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