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修正上路 失聯移工遞補 等待期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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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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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昨天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三個月,家庭看護移工則縮短為一個月,且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原雇主可於一月後申請遞補。勞動部提醒,雇主最晚應於可申請遞補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指出,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一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勞動部表示,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可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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