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遵奉憲法才有台灣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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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戰開打,攻防激烈,有關台灣主權和兩岸關係是攻防重點。台灣的政黨和兩大陣營的支持者原本就各有主張,選舉期間更是各持己見,相互撻伐,在最基本的國家認同上都相互對立,毫無共識可言。

有候選人說,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必另外宣布獨立;有候選人說,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反對台灣獨立,也反對一國兩制。有候選人言必以憲法為本,也有候選人從現狀得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所以台灣不是中國大陸不可分割的領土。這些南轅北轍的主張各有理論基礎,各有支持的信眾,彼此沒有共同點,反映台灣的政治對立十分尖銳。

民主政治建立在選舉的基礎上,政黨及候選人為了切割選票,總是將主張鮮明化,甚至極端化,藉以激發支持者的熱情,同時把對方打為錯誤的一方,愚不可及。

台灣的選舉跟美國類似,總是限於二元對立的爭鬥中,彼此立場相互對立,總是擴大歧異,每選一次就再撕裂一次。更嚴重的是,美國兩黨無論政策主張怎麼立場對立,但還有一點共同的基本共同點,就是遵奉憲法,對國家認同沒有歧異。

台灣的中央層次選舉的競爭重點不在政策主張,而在於國家認同,在於區分愛台與否、是否親中以及統獨意向。

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制訂於兩岸治權分立之前,因此反對台灣仍屬中國一部分的政黨和候選人,總是將憲法擱在一邊,既不從憲法詮釋上立論,也不提出修憲主張,而是逕自標舉異於憲法的國家主權觀,把台灣或是「中華民國台灣」視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於是乎,政黨爭鬥及候選人競爭變得沒有共同的立足點,歧異的差距變得更大。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選舉競爭的各方如果連憲法是否要認同、接受與謹守都南轅北轍,則所謂「台灣共識」就全然失去附麗的依憑。

其實,《中華民國憲法》已經因應兩岸分立的現實,制訂了增修條文,在引言一開始就用了一個描述性的「國家統一前」概念,未否定憲法是建立在一個中國的主權基礎上,否則就是另制新憲。

這樣的增修已訂出符合兩岸分治現狀的憲政規範,而且大法官在第四九九號解釋,明確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解釋為修改憲法的界線,意旨即是兩岸只有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前提下,才有統一的選項。

由此可見,憲法及增修條文既有不變更兩岸主權為一的固有性,且有台灣得以順應現實建立新憲政秩序的現時性,兩相得宜。

《中華民國憲法》加上增修條文後,克服了在台灣地區窒礙難行的困難,而且延續了一個中國的原則,確立台灣與大陸地區同屬一個中國,而非主權獨立的另一國家。這個基本原則成為維繫兩岸關係穩定的定海神針,讓大陸當局無法以制止國家主權與土地割裂的理由武力進犯台灣。台灣依據憲法沒有獨立於中國之外,但也不接受「一國兩制」;不否定與大陸地區在主權上同屬中國,但也不接受現狀下的統一。

這樣的憲政秩序是兩岸維持現狀的堅實基石,足可成為台灣民眾的共同依歸,亦可稱之為台灣共識。如果各政黨、各候選人都能接受這個共識,則所爭者只局限在公共政策主張上,不致於截然對立,徹底撕裂,才是一個健全民主國家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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