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安設施條例立院三讀 妨礙行人通行最高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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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按次處罰。 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按次處罰。各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的補助額度。

三讀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 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逐年辦理改善。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也應規畫施作行人友善區。

三讀條文規定,行人友善區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的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三讀條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查到有關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改善、遷移或拆除,限期不得少於3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個月內自行改善,違者處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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