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強震5稅目可減免 「紅單」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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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花蓮縣災區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若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113年4月起免徵房屋稅,「黃單」則減半課徵。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財政部今(23)日表示,為加強對花蓮縣災區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相關租稅協助措施,其中,若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113年4月起免徵房屋稅,「黃單」則減半課徵。另「紅單」該屋坐落土地,也將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為加強對本次花蓮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提供必要協助,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另相關租稅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營業稅-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使用牌照稅-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三)娛樂稅-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核減娛樂稅。

圖/中央社

(四)房屋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按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1.「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

2.「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

(五)地價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之土地,主動辦理減免113年地價稅。

財政部也指出,民眾因地震產生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核認定者,可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

而為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核標準,提高至30萬元(原15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3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儘速審核認定。

另外,受災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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