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修法 網紅廣告不實 最重罰2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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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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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網紅、直播主小心了,鑑於網紅、直播主等在網路平台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情形日益普遍,但代言內容即使有誇大不實也不會受罰,公平會委員會議上月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今後網紅、直播主等如果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身分,若有廣告不實,一樣會被開罰。

公平會修正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網路廣告」指的是事業為了銷售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的傳播行為,明定對象包括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

公平會表示,網紅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如果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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