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照片 不得使用手機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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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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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民身分證照片調整規定,內政部日前公告,國民身分證相片格式,刪除「半身」二字,改為明定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並規定不得使用鏡像相片,即手機自拍相片。

據內政部的公告修正說明,民眾以手機自拍,導致相片影像呈現左右相反,與真實人貌不符。

修正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為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的正面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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