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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法通過 捐款私校可完整抵稅
【記者曾博群台北報導】行政院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校捐款的抵稅額,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可認列所得稅100%扣除額,預估可提高捐款意願,協助私校籌措財源。
教育部表示,未來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將可提高大額捐款意願,也符合捐款者對學校認同感,協助私立學校籌措更多財源,以健全學校發展,並提供學生更高品質的學習環境。
教育部表示,目前對公立學校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
教育部說明,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亦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
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得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教育部說,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的建議,為回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
教育部強調,為確保捐款資金的合理使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的功能,以利興學基金會得以瞭解及掌握獲捐款的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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