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四要
文/星雲大師
所謂「法官」,不一定指在法院裡評判執法的人,才叫做法官。平時,父母是家庭裡的法官,老師是學校裡的法官,大眾是社會的法官。當然,法院裡評斷是非的法官,更是法官。不管身為那一種法官,有以下四個要點提供參考:
第一、親切傾聽,有理能訴:有時候,兒女向父母解釋,父母不聽;學生
第二、溫和發問,從容回答:即便是父母質問兒女,老師質問學生,法院裡的法官質問被告,都要避免以「我是父母」、「我是老師」、「我是專家」、「我懂法律」這種自大傲慢的態度對待人,或者用冷峻的面孔、嚴格的態度,要求對方回答。有時這樣的質問,不僅很難讓對方願意回答問題,甚至會引起反效果。所以,做一個法官,發問要溫和,才能讓對方從容回答。
第三:冷靜求證,免成冤獄:再明理的父母,也有不了解兒女的時候;聰
第四:公平審判,大家心服:宋朝的包拯,人稱「包青天」,因為他不畏權貴,執法公正。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做一個法官最重要的是,在真理之前,一定要公平公正。因為不公平就失去了立場,不公平便無法讓人服氣。無論面對任何人,法官的審判要能明決,不可以另存私心。
法,可以維護一個人的權益;法,可以維繫一個團體的和諧;因此,身為法官者,這四個要點,值得注意:
第一、親切傾聽,有理能訴;
第二、溫和發問,從容回答;
第三、冷靜求證,免成冤獄;
第四、公平審判,大家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