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終結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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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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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歷時七年,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礦業法》,刪除原本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也重新定義「礦業用地」,從過去採礦只看面積、不管深度,改採總量與最終高程,並將有限度開採,改變無限期採礦的現狀。

二○一七年環團催生民間版《礦業法》修正草案,卻因牽涉業者龐大權益,七年來卻兩次歸零。

礦業法原有兩項條文,被稱為「霸王條款」,包含當礦業公司的礦權到期前可申請延展,政府原則允許繼續延長礦權,特殊例外才能駁回,駁回後可能要補償業者的損失;另外,當土地主反對礦業公司徵用土地時,礦業公司只要作出一定的補償依舊可以使用土地。這次修法時皆已刪除。

舊礦場補辦環評

補辦諮商同意

立法院二十四日完成朝野協商,昨天三讀通過。除了刪除「霸王條款」、重新定義「礦業用地」,舊礦場也應補辦環評,從未環評過、大於二公頃的礦場,應補辦環評或提出因應對策;小礦場應撰寫環境相關文件;擴大開發須重新環評,由環境部、經濟部聯合監督。

此外,若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業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取得原住民同意,同意事項未獲通過,不予核定礦業用地。業者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核定的礦業用地,若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且業者未行原住民諮商同意,應在修正施行日起算一年內,補辦諮商同意。

採礦開發資訊

公開供全民監督

資訊公開方面,申請礦權者應將其文件供公開查閱,供民眾、團體及機關表達意見後,舉行說明會聽取意見,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參與,同時也應將書面意見及說明會紀錄彙送主管機關,邀專家學者參與探礦構想、開採構想書圖的審查。

另外,申請礦業權展限者,礦業用地位於私有土地,應提供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的同意文件;位於公有土地,則需提供土地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文件。業者使用土地,必須就其必須使用面積、可開採總量及最終高程予以核定礦業用地。

位於花蓮縣秀林鄉太魯閣閣口的亞泥新城山礦場,礦下就是Ayug部落,部落居民長年抗爭,去年二月,在反方抗議聲浪中,通過諮商同意亞泥繼續開發。Ayu部落居民、「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總幹事鄭文泉說,《礦業法》雖修法,未作諮商同意的礦場一年內要補辦,但亞泥諮商同意已過,無力挽回。

玻士岸部落會議副主席田欽賢說,樂見《礦業法》修法,希望能真正落實,尊重原民部落,把土地回歸地主,也要求亞泥在秀林鄉承租山坡地開挖採礦,一定要以部落安全為優先,不要影響到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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