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年起 配方奶不得標母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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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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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配方奶外包裝從二○二五年後將有新要求。衛福部食藥署公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未來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等同意義詞句,且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圖片及文字,母嬰辨識標記圖像文字,也將改為「母乳是嬰兒最佳營養來源」,新制上路後,若未依規定標示,最高可罰三百萬元。

食藥署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江仟琦說,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產品容器或外包裝,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的圖片及文字,提醒新手媽媽應優先哺餵母乳,若無法哺餵才以配方食品取代。

台灣母乳哺育聯合學會理事長楊文理表示,新制禁止業者採競爭性行銷手法,影響媽媽餵食嬰兒計畫。國內僅規範一歲以下嬰幼兒相關食品不得在網路販售,但「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規範要求是在三歲以下都不得在網路販售,盼國內可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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